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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沿江开放开发区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发布时间:2016.08.29  浏览次数:1822次

  一、建立建全规划管理和配套实施制度

  (一)做好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相互衔接

  各县(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涉及沿江开发区域的城市、村镇、交通、水利、能源、旅游、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规划相互衔接,必须符合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

  (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核制度

  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管理的三项基本制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建设用地预审制度、土地利用项目的规划审查制度,确保用地项目“符合规划、纳入计划”,从源头上控制不符合规划用地的情况发生。

  (三)强化规划目标的管理责任制

  按照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的考核体系,推动规划实施问责制,把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和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因素,完善相关评价和考核办法。

  (四)严格土地利用规划修改或调整

  土地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对规划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进行评估,编制规划实施影响评价报告,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组织听证。

  (五)推行联合报批机制

  成立由政府牵头,国土、发改委、招商、环保等部门参与的重点项目报批用地协调小组,根据报批用地环节明确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尽量消除项目报批过程中部门联动之间的制约因素,努力实现各有关部门之间的“无缝对接”,确保重点项目用地得到及时报批,为沿江地区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六)建立规划实施动态评价制度

加强规划实施的动态监管,充分利用遥感动态监测、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执法检查等各类调查成果,开展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价,定期公布规划执行情况,督促和引导各级政府严格实施规划。

  二、完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引导机制

  (一)严格管控城镇及产业用地规模

  根据城镇规模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城镇人均用地、用地结构,合理确定各类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不得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

  产业用地项目在土地报批前根据投资实力、投资强度、投资规模、产业要求、长远利益,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后,再安排用地计划,不向淘汰类、高能耗、低效益的工业项目供地,尽量减少因产业结构调整而产生低效利用土地。

  (二)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供地政策

  在国家颁布的限制供地和禁止供地目录基础上,结合产业发展规划进一步出台适合沿江产业发展的限制供地和禁止供地目录。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属于鼓励发展的项目要优先供应土地;对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等项目,要限制供应土地;对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赛马场等禁止建设项目,要坚决禁止供应土地。

  (三)引导产业集聚发展

  对新上工业项目必须根据产业规划安排在相应的开发区(园区)或城镇的工业集中发展区内,在此之外的工业企业,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达到环保要求的条件下,也要通过“拆企并企”、“拆企入园”、“退二进三”等方式逐步进入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集中发展区发展;对规模小、污染重、效益差的企业逐步实行淘汰关停。

  (四)运用价格手段调整市场需求

  实行按产业定价,对列入现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公开出让底价可以在市场评估的前提下适当下浮或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确定;对园区内的项目,按照园区特色和区位,确定各类园区相对统一的用地基准价格。

  积极运用税收杠杆引导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堵住“囤地”、“圈地”的源头,引导企业合理要地。通过增加土地使用成本,形成企业自发控制用地规模,不断提高投入产出效益的良性循环。

  (五)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

建立、培育和规范集体土地流转交易市场,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使用权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必须是依法批准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土地整理集约和置换的建设用地。积极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试点工作,拟定具体实施办法。

  (六)规范农民建房用地管理

  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对即将开发建设的区域划为禁止建设区域,通过提前拆迁安置来解决无房户、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对近期暂不开发建设但已在开发建设范围的区域划为农民建房严控区,允许困难户、无房户拆旧建新;对近期暂未列入开发建设的区域划为农民建房控制区,鼓励农民在新农村建设规划建房点上集中建房。

三、提升建设用地供给保障能力

(一)合理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用足用好省政府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安排重点项目和公益项目用地,积极推行新增计划指标与往年批准建设用地供地率挂钩机制,建立用地计划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上一年度各县(区)土地供地情况,相应增减计划指标配额。

  (二)积极争取国家、省预留用地计划指标和奖励指标

  结合国家政策特点和要求,争取使用国家、省重大项目调度指标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国家级和省级节约集约示范县建设,挖掘和整合一批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特色县(市)。加强宣传,争取国家、省奖励指标。

  (四)加大内涵挖潜力度

  积极鼓励限制、禁止产业的企业和项目转移出去,建立和完善限制、禁止产业的企业土地退出机制。对不愿转移的企业,积极引导企业依托土地与招商落户企业开展联营合作、合资,推动其转型发展和创新发展。加大“退二进三”、“拆企入园”、“拆企并企”等方式转移退出土地的收储力度,及时组织公开出让,缓解城区土地紧张矛盾。

  (五)加快闲置土地的处置和批而未供土地的有效供应

  通过采取依法收回、限期开发、加大征拆力度、核销抵押土地和完善供地手续,切实加快闲置土地的处置和批而未供土地的有效供应处理进程。

  (六)提高土地使用强度

  积极引导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地下停车位、公共停车场(库)、商业服务设施、物资仓储、民防设施,补充城市发展空间。积极鼓励企业通过采取提高容积率、提高建筑密度等方式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四、土地资源管理的创新举措

  (一)鼓励多划一定基本农田

  鼓励各县(区)在完成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基础上,结合实地情况,在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地块的基础上,多划一定比例基本农田。列明可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项目清单,在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重大线型工程和重点建设项目时加以调节。

  (二)划定有条件建设区

  鼓励各县(区)在城镇村允许建设区周围,根据城镇村可能的发展趋势和方向,落实一定规模的有条件建设区。规划实施期间,在建设用地指标不突破的前提下,城镇村的发展用地可在条件建设区内适当调整布局,视同符合规划,避免或减少规划调整或修改,提高规划的法律地位,维护规划的权威性。

  (三)开展城乡增减挂钩

  鼓励各县(区)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通过将拆旧区的复垦和城镇建新区的建设,把农村零散的集体建设用地,通过搬迁复垦成耕地,等量向城镇、中心村集中,缓解规划期间城镇规模指标紧缺和实际城镇用地需求膨胀的矛盾,确实保护耕地。

  (四)开展废弃工矿调整利用

  鼓励各县(区)将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加以复垦,并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措施,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五)实施低丘缓坡资源综合开发

  鼓励各县(区)因地制宜开发利用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资源,做到宜建则建、宜农则农、宜林则林。统筹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优化城乡用地布局,推进城镇化建康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国土均衡开发和区域协调发展。

  (六)保留城区生态绿地

  鼓励各县(区)在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布局上,特别是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的布局,对现有山体、大面积水面、景观绿地和防护绿地等自然连片的城乡生态用地加以保留和保护,顺应自然地貌形态,划定具有地方特色的城乡生态用地,创建人工与自然融为一体的城乡建设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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